翔空 发表于 2005-9-3 14:41:47

............
不怎么明白

Legend 发表于 2005-9-3 14:44:09

法律上的解释..已经解释得好简单了.你仲唔明?

胡三刀 发表于 2005-9-3 14:44:49

所谓价高者得 适用于合同未成立阶段

当然所有权未转移时 也可以换买主

只是要承担违约责任

「千里走单骑」 发表于 2005-9-3 14:55:49

莫名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
有必要解释那么科学伐?

鬼影 发表于 2005-9-3 15:06:56

呵呵``这个人有意思```

ALLENWEI 发表于 2005-9-3 15:07:45

是非常有意思~~em09em09

Wilder 发表于 2005-9-3 16:50:57

鉴定结果:楼主吃的很饱

旋涡鸣人 发表于 2005-9-3 16:53:10

Originally posted by 胡三刀 at 2005-9-3 02:40 PM:
物的所有权 无特殊约定 在交付时候转移
所以"天若的某一个人"是可以选择将标的物卖给其他人 是有权处分
买卖合同是诺成合同承诺生效时候 合同成立且该买卖合同有效
MAXAM 可以 追究"天若的某 ...
分析得不过,今晚请你吃饭.

Eunsik 发表于 2005-9-3 17:42:46

楼主学法律的吧~~

同上~~

追星 发表于 2005-9-3 18:57:47

其实....我是中立的..
不会帮谁...但...这样看文..

我已经看了多次...想买东西的maxma 也说了多次...

他未说价钱...已经给人买[抢]走了~

那为何你们多次说价高者得????em03

我只是看文论~真实的..我想只有他们三位才知~

你们再去他发的帖看看..我引用给你们看看~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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查看完整版本: 关于名为"RP极差鸣人"贴子的 法学角度分析