maxam 发表于 2005-9-3 23:33:55

Originally posted by 战神_lin2 at 2005-9-3 08:47 PM:

MAXMA不是MAXAM`记住哦~
对,我是MAXAM,最近发现因个叫maxma的。。。汗啊

追星 发表于 2005-9-4 00:58:05

Originally posted by maxam at 2005-9-3 11:33 PM:

对,我是MAXAM,最近发现因个叫maxma的。。。汗啊

哈哈哈~无言以对了

只好一笑

我行我速~ 发表于 2005-9-4 09:27:28

你的FANS还真多!

战神_lin2 发表于 2005-9-4 11:45:10

啊勇 发表于 2005-9-5 09:11:13

Originally posted by 战神_lin2 at 2005-9-4 11:45 AM:

`````我不是他FANSem03只是帮他顶下`说明下而已
原来你就是那个maxma。

maxam 发表于 2005-9-5 11:56:44

Originally posted by 啊勇 at 2005-9-5 09:11 AM:

原来你就是那个maxma。
苹果强,这都被你看穿了

※寂寞¢回忆※ 发表于 2005-9-5 13:43:47

Wilder 发表于 2005-9-5 14:39:39

简简单单的事去搞那么复杂累伐??

胡三刀 发表于 2005-9-3 14:40:57

关于名为"RP极差鸣人"贴子的 法学角度分析

物的所有权 无特殊约定 在交付时候转移
所以\"天若的某一个人\"是可以选择将标的物卖给其他人 是有权处分
买卖合同是诺成合同承诺生效时候 合同成立且该买卖合同有效
MAXAM 可以 追究\"天若的某一个人\"的违约责任
鸣人只有道义上的责任 无法律意义上的责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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